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团体信息公开行为,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乡村发展联合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团体按规定将相关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行为和其他信息公开行为。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三条 本团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下信息:
(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财产管理使用、开展乡村振兴发展及公益慈善项目等情况,人员、机构基本信息和变动情况等。
(二)定向开展常态帮扶活动信息,包括活动名称、目标、计划、地域、起止时间,捐赠人权利义务,募集款物目标、数额、计划、用途、成本预算及开支情况,以及活动的合作伙伴、合作方式等。募集物资商品还应包括产品生产、质量、价格认定等。
依法公开募捐活动时,在持续期间及时公布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乡村振兴发展及公益慈善项目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公布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使用情况。募捐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布一次,募捐结束后三个月内全面公布。
开展联合募捐活动,还应公布联合募捐合作协议,募捐方向,募捐财产使用计划、成本分担等内容。
(三)接受捐赠以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信息。包括捐赠款物时间、来源、性质(定向或非定向捐赠)、数额、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开展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运行费用等。在捐赠收入中列支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还应公布列支情况。
(四)开展乡村发展及公益慈善项目信息,包括投资和资助项目种类、资助标准,申请、评审程序,工作规范等。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项目实施周期大于一年以上的,至少半年公布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布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等全部信息。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五)本团体关联方信息。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会员、理事的主要来源单位,本团体投资的被投资方,其他与本团体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本团体与上述个人或组织发生的交易等。
(六)本团体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信息。包括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专职工作人员招聘与管理、行政办公支出的支付标准、列支原则、审批程序,开展乡村发展及公益慈善项目所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的支付标准、列支原则、审批程序,资产管理和处置原则、审批程序以及用于投资的资产占本团体总资产的比例等。上述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本团体换届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重大公益帮扶项目专项审计的审计报告,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本团体在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公开透明运作,自行公开下列信息:
(一)对本团体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重要决议;
(三)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四)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
(五)本团体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
第五条 本团体应当按照不同信息公开要求,选择符合相应方式要求的媒介,或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信息平台,本团体出版物(内刊、年报、简报等)、官方网站,大众传媒(报刊、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以及其他方式公开信息。
第六条 为增强信息透明度,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本团体通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并利用多种有利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信息公开活动。
第七条 本团体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第四章 信息公开管理
第八条 本团体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公开事务,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十条 本团体基本信息公布所使用的媒体应当能够覆盖本团体的活动地域。所有公开的信息应当注明本团体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
第十一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信息。
第十二条 本团体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发现有明显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十三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团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本团体应及时公开说明或澄清。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团体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团体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时,应事前告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本团体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对已经公开的信息资料要分类专卷存档,妥善保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监督
第十六条 本团体是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对公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快捷地查阅公开的信息,主动接受捐赠方、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团体将信息公开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不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的,不得公开,但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团体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由于本团体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团体业内造成不良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2年9月28日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团体理事会负责解释。